平台经济下的劳动权益探讨

随着网路科技发展,所谓的「平台」,将人员、组织与资源连结起来,直接媒合供给与需求双方,促成双边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形成一个庞大的互动生态网络,全新商业模式-「平台经济」正在席卷全球。全球市值大且成长快的企业大厂,如苹果(Apple)、微软(Microsoft)、YouTube、网飞(Netflix)、推特(Twitter)、TripAdvisor 及 Instagram(IG)等,都正积极朝向平台经济发展。

在新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下,许多新兴工作型态与工作机会产生,使传统企业与劳工的雇用关系被挑战。如何在这些新兴工作型态中界定雇佣关系,或厘清劳务提供者、需求者与平台业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与责任,成为近年来各国关注的劳动议题。

一、全球平台经济发展概况

平台经济泛指在网路平台中,包括生产者、消费者、或兼具生产与消费两种角色的各类用户,使用平台所提供的资源,彼此连结与互动,从中交易、消费或共创价值。

不同于既有线性生产模式的单向价值创造,在平台世界中价值创造是双向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两种角色可随时互换,并透过交易共创价值。例如人人皆可成为 Uber 的司机或乘客、Airbnb 的房东与房客、脸书(Facebook)的媒体与阅听人等。这些活动改变了原本循着一条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直线,转而在各地以各种方式创造、改变交易及消费的价值,透过平台创造的联结来实现。

据商周报导,2018 年全球平台经济产值约为 7 兆美元,预估2025 年时将成长为 3 倍。以 2007 年创立的 Airbnb 为例,其透过平台之数位技术更加紧密连结房东与房客,使彼此交易成本下降,交易更加便利,让更多房东愿意提供住房,也让更多房客乐意入住,促成 Airbnb 在近几年迅速扩张至 200 余国(约 8 万多个城市)。另根据NERA Economic Consulting 的资料显示,2016 年Airbnb 在美国地区创造了约13 万个就业机会与140 亿美元的产值;在非美国地区,亦创造了60 万个就业机会与470 亿美元的产值,并推估至2025 年,Airbnb 将可创造450 万个就业机会,产值则可能达3,550亿美元,显现利用平台经营的企业对经济及就业市场的贡献。

二、平台经济下衍生的劳动议题:冲击传统的劳动保障体系

平台经济的发展除了让消费者获得更便利及更透明的服务之外,劳动市场中也兴起一群以科技网路平台指派工作为业的新兴工作族群。有别于传统一般劳工长时间服务一位雇主,这群新兴工作者不受时间及地点的限制,各自透过平台业者,向终端消费者接取订单,在短暂时程内完成各式各样的任务(project-based)。劳动市场中,因平台经济造就的零碎化劳动型态,亦称之为「零工经济(gig economy)」。

注:「零工经济」一词系由 Diane Mulcahy 所创造,指的是一群具备自主性、论件计酬、只和客户维持短期合作关系的独立工作者。其兴起代表传统的工作型态与意义正逐渐被颠覆,已成为世界各国有志者自主创业的基调,被视为是 21 世纪乃至未来的一种工作型态。

此种新兴工作型态,让劳工感觉「拿回工作的自主权,成为自己的老板」,吸引大量的劳动力人口投入。根据麦肯锡顾问公司 2016年的调查,北美及欧洲地区已有约有 20%至 30%的劳动人口(约1.6 亿人),曾经参与此种零工经济的工作型态,亚洲、非洲等新兴市场也蓬勃发展中。

随着参与零工经济的人口逐渐增加,劳动相关权益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浮现。除了相关平台业者是否与传统业者相同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各国劳动法令中对于此种新兴劳动型态亦无明确定义,加上许多平台经济员工因为劳资纠纷或发生事故后,无相关法规依据可求偿或主张劳动权益,导致劳动议题争议不断。

(一)雇佣关系不明确

在网路平台的营运模式中,业者认为自身仅扮演劳务媒合者的角色,并非雇主,因此并未明订雇佣契约、工资标准、工时规定或固定工作场所等,劳务提供者也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灾保险、医疗保险、退休金、加班费及事病假等。因此,在雇佣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平台上的劳务提供者发生意外,劳务提供者即无法享受到劳动法规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

(二)失业风险高,收入不稳定

透过网路平台或应用程式执行「按需(on-demand)」的工作型态,在劳动市场中,被视为一种「劳动力商品化」运用的新模式。国际劳工组织(ILO)指出,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业者为维系客户的满意度并提高其竞争力,要求劳务提供者的工作表现须受劳务需求方的审视和评价,若评价较差,则劳务提供者可能会被要求改善或被迫离开平台,或无法取得收入更高的工作,造成劳动歧视问题,提高失业风险。此外,平台经济的劳务提供者有接案才有收入,且收入的高低与所受到的评价及积极度有关。在这样的劳动型态下,目前相关劳动法令无法要求平台业者提供基本工资保障,造成此类新兴工作者收入不稳定。

(三)过劳与职业伤害比例相对高

一般而言,在传统雇佣关系中,劳工在工时、职业安全等劳动条件方面,皆受到劳动法令的保障;然而,在新型态的平台经济模式下,由于不存在明显的雇佣关系,传统劳动法令无法充分适用。 ILO 即表示,按需工作型态普遍缺乏适当的工作训练、沟通,加上相关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平台经济的劳务提供者面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比一般传统工作者高,发生职业伤害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四)不易形成集体协商机制

在平台经济的营运模式下,由于劳务提供者掌握的资讯较不充分,有可能遭到平台经营者恶意欠款、苛扣或延后支付,以及其他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例如因平台评价系统衍生的劳工歧视现象。相对于传统雇佣关系下的劳工,平台工作者无论在劳工代表权,或其他工作基本权利方面,并未获得充分保障,也因此无法组成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在相关劳资冲突或争议发生时,大多只能自行承担风险与损失。

(五)社会阶层数位化重构与社会保障议题

现行社会保险机制乃依据传统就业劳工设计,薪资固定并缴交固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费,但在平台新兴商业模式下产生的零工经济,其不稳定与收入低的工作特性,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维持原本的功能,出现缺口。根据 ILO 调查,以亚马逊众包平台(Amazon Mechanical Turk)工作者的收入为例,仅有不到 10%的工作者有能力支付社会保障金,同时也只有 8%的工作者有能力加入私人养老基金。对政府而言,这类新兴工作型态可能会对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财务压力。在各国政府有义务提供所有劳工健全的社会保障之前提下,如何填补社会保障缺口、加强社会保障范围及筹措财务来源等,也成为平台经济发展下所引发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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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台经济劳工权益保障规范之国际经验

(一)美国

各地方政府针对平台经济下的新劳动型态,自 2018 年起即已开始介入规范劳动条件,如纽约市建立业者规范,要求平台业者(Uber 及 Lyft)支付接案司机生活工资(living wage),并提供基本保障。而美国加州更于 2019 年 9 月通过加州议会《第 5 号法案》(Assembly Bill No.5, “AB-5”),确立「ABC Test」原则,由企业负责举证,只要员工符合 3 项条件即可视为「零工」,否则企业就必须要提供基本劳工福利。此3 项条件为:(A)在工作期间,员工不受公司控制和指示;(B)员工所从事的与公司主要获利模式无关;(C)员工有接工作的自由,有权拒绝安排或接洽其他公司的工作。另外,为避免影响到其他本质上具有承揽关系的职业,此法案也明订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理发师等传统定义下非雇佣关系的职业,排除此法案的适用。

*「AB-5」法案推出后也引起诸多争议,受影响的自由工作者并不仅限于Uber、Lyft 的合作司机,或是企业聘雇的临时工作人员,连带自由记者、作家等自由撰稿者也受到影响。 Uber等业者虽向加州法院提出暂时停止执行该法案,惟该要求已被法院驳回。

(二)日本

为保障非雇用型人力权益,日本国会于 2018 年 6 月通过「工作型态改革法案」,其重点包括少子高龄化与劳动人口减少、长时间劳动及低劳动生产力等三大课题。该法案中,禁止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之间有不合理的薪资差异,要求引进「同工同酬」的人事制度;并针对企业透过仲介单位取得非雇用型人力时,有关企业与仲介单位间,以及仲介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应订定明确的规范,并将非雇用型工作者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同时纳入职灾保险的认定给付范围,即强化资方对待遇的说明义务。另外,为因应数位科技发展,日本政府亦于 2018 年修正《外包价金给付迟延等防止法》,明确规范适用之企业规模与业务委托内容,以及发包商(劳务需求方)的义务与禁止事项,以健全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发展,并保护平台工作者的劳动权益。

(三)加拿大、德国、西班牙、义大利

除了在雇佣与承揽间选定适用标准外,既然目前法律存有灰色模糊空间,国际上亦出现第三种主张,主张应根据平台工作者收入来源百分比创设一种全新的劳动型态,称之为「类似劳工」,亦称为「具经济依赖性的承揽人」,若劳动者所得来源超过一定比例来自于同一位他人或企业(加拿大为 80%、西班牙为 75%、德国为 50%),即取得类似劳工地位,则发包工作的他人或企业就得负担一部分雇主责任,例如替劳工投保,保障部分的劳工权益等。

此种立法模式在平台经济兴起前就已存在,例如义大利于1973 年就创立了雇佣与承揽间的劳工类型;西班牙亦于 2007 年有相关立法。惟义大利由于制度设计不佳,导致容易成为雇主法律套利(Legal Arbitrage)的管道,亦即将原来应具有劳工地位的员工转变为类似劳工,使得劳工地位更显弱势;西班牙则是因其认定类似劳工的要件过于严格,如类似劳工需至政府部门登记、与雇主签订的契约必须经过公证等手续,使得整体劳动市场的类似劳工仅有约 1.6 万人,远远不如立法者的预期。

四、结论与建议

由于平台经济所带动的新型态劳动模式冲击传统的劳动法制,各国政府也积极着手针对此新兴工作型态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综观各国目前采取的劳动法制因应对策,寻求鼓励新创经济及劳工权益保障间的平衡,我国应可考虑参考德国、西班牙、义大利、加拿大等国家经验,在承揽与雇佣关系之间创造「类似劳工」的途径,并在《劳基法》中以专章规范相关权益及雇主义务,提供劳动者适当的劳动保护。相信能对此类弹性工作环境给予更完整的社会保障,并建构对我国全体劳工更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网,有助于提升我国劳工投入新兴工作型态的权益及安全。


Sourc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 经济部研究发展委员会(2020年6月30日), 【国内外经济情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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